淮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建立和保存物业承接查验档案、资料,造成物业承接查验档案、资料遗失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物业服务人不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相关档案、资料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