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建立和保存物业承接查验档案、资料,造成物业承接查验档案、资料遗失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物业服务人不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相关档案、资料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