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