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三十四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包括:(一)利用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停车场地、绿地、道路、通道、楼梯、房屋外墙、电梯、照明设施等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二)因业主的共有部位、设施被侵占或者被依法征收征用所得的赔偿、补偿费用;(三)共有资金产生的孳息;(四)其他合法收入。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