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经业主共同决定,公共收益可以用于下列支出:

(一)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二)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补贴;

(四)第三方审核、审计、检测所需费用;

(五)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可以使用公共收益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