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三十五条有效经业主共同决定,公共收益可以用于下列支出:(一)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二)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补贴;(四)第三方审核、审计、检测所需费用;(五)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可以使用公共收益的事项。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