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包括:

(一)利用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停车场地、绿地、道路、通道、楼梯、房屋外墙、电梯、照明设施等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

(二)因业主的共有部位、设施被侵占或者被依法征收征用所得的赔偿、补偿费用;

(三)共有资金产生的孳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