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三十二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