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装饰装修的,应当在开工前告知物业服务人,并配合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和监督,及时劝阻违规装饰装修行为;对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清理;委托物业服务人清理的,按约定支付清理费用。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