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三十一条有效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装饰装修的,应当在开工前告知物业服务人,并配合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和监督,及时劝阻违规装饰装修行为;对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清理;委托物业服务人清理的,按约定支付清理费用。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