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

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