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符合国家、省规定情形确需移植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后备资源,或者古树后备资源生长状况可能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采取修剪、支撑等防护措施仍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确需移植的,应当提出方案并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移植的实施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