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设项目实施,应当避开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范围。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确需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告县(市)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并制定保护方案,在市、县(市)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按照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减轻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及其生长环境的损害。

建设项目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范围内施工,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所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