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符合国家、省规定情形确需移植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后备资源,或者古树后备资源生长状况可能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采取修剪、支撑等防护措施仍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确需移植的,应当提出方案并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移植的实施过程进行指导、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