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