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地下水管理重大事项,并采取涵养水源、控制开采、超采治理、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