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七节 特定问题调查第四十六条有效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