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Chapter 3 监督方式和程序/Section 7 特定问题调查Article 46In force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Article 4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