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四节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三十一条有效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常务委员会备案:(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四)依法应当向上一级常务委员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