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四节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三十条有效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常务委员会备案:(一)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四)依法应当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