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二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二十二条有效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