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