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二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二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依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