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按照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