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二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二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按照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