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应当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加强工作统筹,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实效性。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应当明确监督议题、监督方式、时间安排、责任单位等内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