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的主要方式:(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二)财政经济工作监督;(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四)执法检查;(五)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六)特定问题调查;(七)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运用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精神的其他监督方式。本条规定的监督方式,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综合运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