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二)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四)执法检查;

(五)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六)特定问题调查;

(七)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运用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精神的其他监督方式。

本条规定的监督方式,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综合运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