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的途径确定监督议题外,还可以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站、代表履职平台、基层立法联系点、预算监督联系点、新闻媒体等公开征集监督议题。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收集监督议题,提出下一年度监督议题的建议。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专项工作的要求,或者提出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建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