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对象和内容第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