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二)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四)执法检查;
(五)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六)特定问题调查;
(七)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运用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精神的其他监督方式。
本条规定的监督方式,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综合运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