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台湾同胞投资者向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投诉,或者向其他有关部门投诉的,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并提交身份证明和有关材料。

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核实,加强与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沟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和回复。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