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Chapter 2 农产品产地和生产安全Article 11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区域农产品品种特性和产地安全状况,进行农产品产地划分、规划和监督管理。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