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下列与暴雨灾害有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项目;

(二)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三)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