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及其管理主体/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第八条有效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相对封闭区域,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同一建设项目内包含住宅和非住宅等不同物业类型,具有独立的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独立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