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结合城市管理和物业管理实际需要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