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及其管理主体/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第九条有效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结合城市管理和物业管理实际需要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