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城市治理工作体系,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完善扶持、激励政策和措施,建立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人向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健康、房屋经纪、快递收发等领域延伸。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