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防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职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立群众反映物业管理问题受理、职能部门主办处置的协同共治机制。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