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党建引领、政府指导、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原则,建立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住宅小区治理体系。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