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三十七条有效物业保修期满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共有该物业的业主按照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可以按照规定在维修资金中列支,也可以从小区公共收益中列支。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业主共有资金购买物业共有部分维修等保险服务。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