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三十八条有效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经有关部门、专业机构评估、认定,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相关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立即进行抢修。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