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立健全质量保修期内物业售后维修服务体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维保单位的名称、维保联系人和维保电话,处理建设遗留问题和接受业主报修。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