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业主自行管理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方案、收费标准、管理期限等应当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全体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自行管理期限届满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是否继续业主自行管理进行表决。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