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公共卫生、消防、治安、防灾等有关公共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以及火灾、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等专营服务单位报告,协助做好应急救援以及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