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同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交备案申请材料。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并将备案回执抄送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给予指导和协助。

业主委员会持备案回执和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或者临时负责人身份证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