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及其管理主体/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二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相关规定,实施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的终止,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