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相关规定,实施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的终止,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