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及其管理主体/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二十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一)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二)社区党组织推荐;(三)村(居)民委员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由筹备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进行核实。鼓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党员或者具有财会、法律、管理等工作经验的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选举。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