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业主大会成立前,共有资金由物业服务人代为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开设业主共有资金专门账户,代为单独列账管理,并应每年定期不少于一次将共有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不得挪用、侵占。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持备案回执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立共有资金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协助办理。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共有资金账户开立后十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代为管理的业主共有资金及账目明细等相关资料。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归业主共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专户管理。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