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下列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应当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

(一)小区公共区域广告位收入、小区公共车位租赁收入等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

(二)管理规约明确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交纳的费用;

(三)业主共同决定实行自行管理,按照自行管理方案分摊交纳的管理费;

(四)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补偿费;

(五)共有资金产生的孳息;

(六)其他合法共有收入。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