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政务服务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特约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群众代表等担任特约监督员,对政务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特约监督员的意见建议,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务服务工作开展评估,听取企业和群众对政务服务工作的评价意见,并督促存在问题的政务服务部门及时整改。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