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政务服务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政务服务常态化监测和效能评估工作,构建多元化监督评价体系。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务服务办事指南的规范指引性以及政务服务的便捷性、实效性、体验感等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异常预警、问题定位、跟踪改进,定期通报政务服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和政务服务中心运行情况。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