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政务服务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覆盖全部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和服务渠道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结果应当公开。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对差评事项进行核实、整改,并将实名差评事项整改情况向申请人及时反馈。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