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覆盖全部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和服务渠道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

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结果应当公开。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对差评事项进行核实、整改,并将实名差评事项整改情况向申请人及时反馈。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