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特约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群众代表等担任特约监督员,对政务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特约监督员的意见建议,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务服务工作开展评估,听取企业和群众对政务服务工作的评价意见,并督促存在问题的政务服务部门及时整改。
Local Regulations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