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老旧住宅小区基本物业服务第四十五条有效实施基本物业服务的老旧住宅小区业主,应当根据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和标准交纳物业费。基本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二级收费标准。实施基本物业服务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以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公共收益,用于补贴物业费。向业主收取物业费以及利用公共收益补贴物业费后仍然不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