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老旧住宅小区基本物业服务第四十四条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基本物业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基本物业服务内容一般包括清扫保洁、绿化养护、维修维护、安全管理、停车管理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针对老旧住宅小区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基本物业服务实施方案,包括服务内容与标准、收费项目与标准、人员安排等,并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后实施。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